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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性规制理论的产生
  传统的投资回报率规制(rate of return regulation ,ROR)和完全成本分配规制(fully distribution costs regulation , FDC)都是以规制双方拥有共同信息为主要假设前提的。然而,在规制实践中,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规制机构拥有的关于被规制企业的信息要远远少于被规制企业,规制双方的博弈只能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因此,能够成功应用于私人交易的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很难直接应用于规制机制的设计。为解决规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拉丰(Laffont )和泰勒尔(Tirole)等人将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应用于规制理论分析,并对规制机构在拥有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Littlechild在1983年英国电信管制报告中提出价格上限规制;随后,Baron和Myerson等将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等引人规制经济学;拉丰(Laffont )和泰勒尔(Tirole)在《电信竞争》一书中讨论了电信业的政府规制与竞争定价方式,详尽分析了激励性规制理论在电信产业的应用,激励性规制理论得以系统性研究和发展。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在电信业中的应用
  传统上看,电信资费多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原则,即规制者根据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制定一个相应的回报率,使得运营商除了收回成本外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这种定价机制尽管简单易行,却有明显的缺陷。运营商在这种定价规则下,没有任何降低成本的动力。因为无论成本高低与否,他都获得成比例的收益。高的成本将转嫁给电信用户,运营商不会承担任何损失;低的成本也只会使用户受益,运营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的收益。这样的最终结果是消费者利益的损失和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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